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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对重病夫妇中年丧子 法律援助获赔65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梁作升   2015-01-04 14:02:00

大众网日照14日讯通讯员 梁作升)重病夫妇独生子因车祸丧生,父母两人痛不欲生,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王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

2014729日,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来了两位中年夫妇,咨询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律师了解到,这王某夫妇有一个独生子小东(化名),在临沂上大学,因夫妇俩均患重病做了手术,懂事的小东便利用业余时间外出打工,以减轻家庭负担,201451日晚上,小东打工下班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骑自行车沿路直行的小东相撞,造成小东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小东去世后,王某夫妇悲痛欲绝,天天以泪洗面。

2014729日,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夫妇办理好法律援助手续,指派中心梁律师为其办理。

律师接案后,分析认为,如按2013年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65280元,丧葬费为23193元,再加上夫妇俩从日照到临沂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近60万元,车辆保险除交强险外,商业险只保了50万元,还是计免赔的,免赔率为20%,也就是说,靠保险赔付是远远不够的,再加上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付更不够了。

因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侵权主体是公司法人,小东是独生子,王某夫妇都50多岁了,且都有重病在身,不可能再生育了,对王某夫妇来说,精神损害应该是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100000元不为过。但驾驶员是农村人且还关在看守所,车主也是农村的,刚买了车不到一年时间,且买车的贷款还没还完,指望他们赔偿指望不上,也只能指望挂靠公司了。

律师分析后和王某夫妇达成共识,诉讼后以调解为主,如驾驶员能赔偿一部分,就给其刑事谅解,请求法院对驾驶员从轻处罚,如实际车主主动赔偿一部分,立即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保全,让其运营。分析透彻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和诉讼准备工作。

准备就绪后,王某夫妇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于201484日,以肇事的驾驶员、挂靠公司、实际车主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98473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2014108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过法官和援助律师多次调解,于20141015日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王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650000元。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zhuang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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