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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商品房预售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违法将暂停销售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希嘉   2014-11-19 14:20:00

  大众网日照1119日讯记者 张希嘉1119日,记者从日照市房管局获悉,《日照市新建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开发企业如有违规行为,将由日照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

  监管金额原则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的1.2

      据介绍,凡在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中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日照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应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日照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30%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同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日照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照市房管局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莒县、五莲县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201411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118日。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zhuang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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