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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民购买的粉碎机 为何使用一次就报废?

来源:大众网   作者:陈平平 丁丽   2017-03-16 15:11:00

大众网日照316日讯记者 陈平平  实习生 丁丽)日前,消费者邵某在东港区某农机公司购买的某品牌9FC360型粉碎机在使用时爆碎,无法使用,经日照市东港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邵某再购买该粉碎机一台,在进价的基础上经销商给予优惠900元。

20151110日,消费者邵某在东港区某农机公司买了一台某品牌9FC360型粉碎机,买粉碎机时随机带了一个带轮,回家就把带轮换电动机上了。第二天邵某进行试车,第一次合闸时保险丝被烧。加粗保险丝后,第二次合闸后,不到一分钟粉碎机爆碎,粉碎机彻底报废,无法使用。

东港消协受理消费者邵某的投诉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证实农民邵某投诉情况属实,粉碎机已严重变形,不能使用,且很难修复。

调解过程中,经销商表示粉碎机带轮直径是30公分的,适用于底速电机,消费者没有按照说明书上厂家“严禁使用高速电机”的提示进行操作,将带轮用于高速电机上,更加大了粉碎机的转速,导致粉碎机爆碎损坏。因此,经销商认为自己没有赔偿和更换的责任。

粉碎机损坏的事实已经确认,对此,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调解意见,消费者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而商家销售过程中,没有告知消费者使用的具体操作事项,技术服务不到位,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东港消协表示,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消协支持消费者到有关权威部门检测,以结果论责任。经东港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再购买该粉碎机一台,在进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9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有关粉碎机的消费纠纷案例。销售方出售粉碎机时,没有讲明安装操作细节,没提供技术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邵某在购买粉碎机后,经销商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售后服务也不到位,使消费者安装和操作不规范发生粉碎机发生爆碎现象。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生产商和经销商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因此,消费者邵某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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