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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公司汇错款,中国公司应返还

来源:岚山大众网   作者:王高强 刘洋   2017-01-23 10:39:00

大众网日照123日讯记者 王高强 通讯员 刘洋原告T.R.公司为以色列一家贸易及进口公司,一直与被告日照市的岚山某板材公司有业务往来,但双方往来账目已结清。20164月,T.R.公司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误将44 649.92美元汇入岚山某板材公司的账户,扣除转账费用后,实际到账金额44 619.92美元。5月,岚山某板材公司将该笔款项取出,当日偿还另一被告日照某公司的部分借款本息。后T.R.公司多次要求岚山某板材公司及日照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4 649.92美元及利息,均遭到拒绝,故T.R.公司提起诉讼。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岚山某板材公司收取T.R.公司44 619.92美元汇款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利息,应将款项返还T.R.公司。岚山某板材公司系自行取走款项,款项用途尚无法确定,即便岚山某板材公司以该笔款项偿还日照某公司的相关债务,日照某公司所受利益亦有法律上的根据,与受损者T.R.公司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关系。故最终判决岚山某板材公司返还T.R.公司44 619.92美元及利息,并驳回了T.R.公司对日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简单理解就是不当得利有四个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受益人才就获得的利益负有返还的义务。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崔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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