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只要犯罪无处遁形

2019-06-26 10:25: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日照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日照6月26日讯(通讯员 单强 袁梦)“表哥,你认识不认识办危险品上岗证的?我想办个证搞危险品运输。”2018年11月的一天,在开发区某街道工作的刘涛找到了自己的表哥于峰,想让表哥帮忙办理危险品上岗证。

“我正好在一个危险品运输的微信群里,那个群好像有人能办,我给你问一下吧!”于峰回答说。不久后,他就在这个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信息,询问是否有人能够办理这个证。

很快,就有人回复了,对方称能够办证,并且留下了一个电话号码。于峰把联系方式给了刘涛,刘涛于11月24日跟对方取得了联系,并且加上了对方提供的一个微信号。“证可以办,但是你得去潍坊的一个驾校考试。你给我3600元钱,我给你打点,考试的时候去录个指纹就行了,不用真的考,我保证你能拿到证!”对方信誓旦旦地打包票,刘涛听了很是高兴。

11月26日这天,刘涛收到了一条短信,是对方发来的驾校地址。很快对方又打来电话,说:“你先给我转2600元报名费,剩下的1000元,12月20日考试的时候带过来。”刘涛听罢,马上通过微信给对方转了两笔钱,共2600元。

“你抓紧给我转1600元钱,办暂住证用!”12月3日这天,对方又来信要钱。刘涛怕耽误办证,马上把1600元钱转过去了。

“潍坊那边学费涨价了,你还得给我1000元钱,快点转过来。”12月18日,对方又来要钱,刘涛不敢怠慢,很快又给对方转了1000元。对方还说考试时间也改了,12月28日考试。

12月25日,刘涛又跟对方联系,问28日能不能确定考试。“考场网络线路有问题,考试延迟了,你等我的通知吧!”

就这样,刘涛一共给对方转了4笔账,共计5200元,但始终没有能够去“考试”,又过了些日子,他再跟对方联系的时候,发现微信被对方拉黑了,对方的电话也关机了。刘涛这才意识到被骗了,他慌忙找到表哥于峰:“表哥,你到底认不认识那个人?怎么联系不上了?”于峰也慌神了,说:“我也不认识他,他就是我在微信群里认识的一个网友。”

2019年1月13日10时许,刘涛来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奎山派出所报了案。

2019年3月28日晚上7时左右,在诸城市贾悦镇某村,周浩被警方抓获。周浩正是自称能够办证、骗取刘涛5200元钱的犯罪嫌疑人。

周浩到案后的说辞有些让人哭笑不得,他说,自己觉得在网络上骗对方点钱花花,只要删除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自己就不会被抓到。原来,2018年11月,周浩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他的微信账号在一个关于危险品运输的群里,有一天,他看到有人在群里询问有没有人能够帮助办理押运证,周浩遂生歹念:反正用微信联系,谁也不知道我是谁,何不骗他点钱花花?

于是,周浩谎称自己能够帮忙办证,并提供了自己的手机号及另一个微信号,通过于峰联系到了刘涛。他一次次用各种理由骗取刘涛的钱,最后把刘涛拉黑了,以为这样做天衣无缝、无迹可寻,不会有人找到他。

“这些钱到账后,我就使用微信提现的功能,把钱先提现到我微信号绑定的我妻子的银行卡上,再通过微信转账的功能,把提现到银行卡上的钱转到我使用的微信上,钱都被我用于生活开销了。我以为这样就不会被人发现。

2019年5月29日,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虽说网络世界是虚拟的存在,但是究其实质,网络只不过是现代人们与时俱进的一种沟通方式而已。借助网络我们实现了恒古以来“千里眼与顺风耳”的梦想,但是现实中却总有人寄希望于通过网络提供的交流便利达到其不劳而获的目的,但最终还是损人害己、悔之晚矣。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线下,无论犯罪手段如何借助了高科技和新工具,法律对诈骗犯罪的评价却从未改变。诚信为本、勤劳致富才是恒古不变的真理,闻者足戒。(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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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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