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日照市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出台了《日照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区县,由市级给予资金补偿;空气质量同比下降的区县,由区县向市级补偿资金。
办法规定,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考核数据采用日照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别取自各区县辖区内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考核和生态补偿范围暂定为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五莲县、莒县、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待条件成熟后纳入考核。办法还规定,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区(县)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与2014年《日照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考核权重有所变化,分别为6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