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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要防外部资本侵占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本网记者   2017-01-04 09:13:00

  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2017年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行了介绍。

  《意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对于其特点,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一是《意见》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方向。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是《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任务。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三是《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推进原则。主要是改革要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四是《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实施要求。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法律政策环境。

  韩长赋表示,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一些先行地区,特别是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展这项改革。到2015年底,全国已经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这项改革,已经累计向农民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2015年当年就分红了411亿元。”他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意见》提出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但是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对此表示,流转范围和规则的制定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文件明确了两点,一是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二是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两点规定非常重要,现阶段也符合农村实际。

  对于《意见》出台后的下一步工作,韩长赋表示要继续开展试点,在已有的29个县(市、区)的基础上,准备再选择100个县(市、区)来扩大改革试点,同时还要推动完善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律,要清理废除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等。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记者,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有底线的。农村集体资产转让涉及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只能限定在农村集体内成员间,就是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保护集体成员权,这是不能动摇的。当然,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要放活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促进其在公开市场规范流转。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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