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银行委托第三方催贷引发消费者投诉案

2019-01-23 10:19:00 来源: 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 王娟

大众网日照·海报新闻121日讯(通讯员 王娟)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0日,金融消费者孙先生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自己名下的A银行信用卡因借给朋友使用未还款造成逾期,现A银行委托第三方催贷公司对该笔逾期欠款进行催收,孙先生认为A银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催贷的行为属于暴利催贷行为,不仅对本人进行言语攻击,还不断骚扰自己的同事,并多次打到工作单位,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遂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要求协会出面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首先安抚了孙先生的焦躁情绪,随即与A银行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了解,A银行因前期无法正常联系孙先生,所以将此笔逾期欠款转交第三方催贷公司进行处理,后期,第三方催贷公司根据孙先生身份证信息中的户籍地址,查询到其工作单位的固定电话进行联系,查询是否有此人,A银行对此产生的问题向孙先生做了解释,并就催收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道歉。孙先生对A银行的解释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态度表示理解和满意,并对协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限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第十四条提到:“……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本案中,A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贷公司对孙先生进行言语攻击,并致电工作单位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方面对催收外包情况管理不力,应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责任。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信用卡相关业务,树立正确的风控意识和理念,不能将债务催收作为主要的风控措施,应文明合法开展债务催讨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债权,不得滥用权力,对债务人及其亲属构成恶意骚扰。对于将债务催讨工作外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加强对外包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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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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