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助购买代销产品引发诉讼案

2018-07-03 08:43:00 来源: 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 王娟

裁判要旨

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契合和匹配。以商业银行推介代销和自营产品为例,适当性义务主要体现为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选择,并提示相关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因未尽到“适当性义务”产生的后果与李某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李某在某商业银行网点利用该行的自助设备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了两只混合型基金,金额分别为10万元,共计20万元。但是截至2017年6月27日,该两只基金共计损失84,769.33元。李某遂将该商业银行起诉至法院,主张两只基金均非其自主购买,系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代其操作,同时,李某向法院表明自己不是平衡型风险客户,应属于稳健型或保守型客户,要求该商业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该商业银行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赔偿69,199.82元,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判决理由

 1.《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2017〕11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第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由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2.近期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一)客户风险等级与所购产品风险等级不相匹配。根据该商业银行提供的材料,该客户的风险评级并非为平衡级,与其购买的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不相匹配。

(二)银行未充分告知产品风险。一是银行在理财经理办公室客户咨询台前张贴了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函的行为,未能起到对投资者购买特定产品的具体风险予以充分揭示的作用;二是银行未能提供书面材料或其它顾问记录证明已向客户告知理财产品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三)客户自主购买还是银行不当推介甚至代客操作存在争议。客户称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大厅提供的自助设备上代其操作完成购买,银行反诉称客户系个人操作,但又无相关影像材料进行佐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在李某基金购买案过程中未尽“适当性义务”,致使原告实际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此过错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商业银行对于原告提出的银行工作人员为其代办业务的争议焦点,未能提供产品购买过程中的录音录相资料,以自证清白,故法院认定该商业银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意义

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客户在营业网点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办理自助业务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难免存在工作人员代客户操作部分业务的情况。随着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逐步打破,日后一旦收益无法达到预期情况,极有可能出现本案中的纠纷,甚至引发诉讼。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商业银行首先应正确认识“双录”工作的意义。正确认识到“双录”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保护银行和员工利益的重要作用,并将“双录”视为与客户签字确认、输入密码具有同等甚至更重要的验证手段。一旦发生争议,可通过我们提供有效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银行履行了“卖者尽责”义务,可以有效的保护银行和员工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是银行进行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

其次,商业银行应严守操作规范。一是严格按照监管和制度要求开展“双录”工作,确保过程完整、清晰,杜绝应双录未双录情况发生;二是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如销售人员须介入客户自助购买过程,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建议转到销售专区进行“双录”;三是应对在网点监控的死角区或非监控区开展的营销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双录”、违反适当性原则向客户推销超出其风险承担能力的业务等行为加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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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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