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指定保单受益人引发纠纷案

2018-05-02 10:49:00 来源: 日照市金融消协 作者: 本网记者

案情介绍

2018223日,赵某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家人高某彬于2008年通过业务员高某坤给自已投保一份两全型保险,现被保险人高某彬已身故,家人到A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受益人是业务员高某坤,赵某对此非常不满,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业务员销售误导的行为。遂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要求协会出面帮助解决,请求A保险公司按照法定受益人顺序正常理赔。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先安抚了赵某的情绪,随即与A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调查了解实际情况。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时与赵某联系,并对其社会关系、承保给付情况进行了核实。首先对投被保人家庭社会关系进行了相关了解。据了解,投被保人高某彬,父亲在其出生前已去世,母亲在高某彬出生不久后改嫁到外村,距现在已有54年。业务员高某坤与高某彬为叔辈兄弟,有同一个爷爷奶奶。高某彬在母亲改嫁后由高某坤父亲和奶奶扶养成人,成人后一直单身,无配偶子女。其次,A保险公司通过了解业务员高某坤得知,高某坤于2008年给高某彬介绍一份两全型保险,首期和第二期保费均由业务员高某坤垫付,投保时投被保险人高某彬指定保单身故受益人为高某坤,且直接填写在投保单上。另外,关于投诉人赵某的身份,A保险公司了解到,赵某是高某彬母亲改嫁后所生之子的女婿。现高某彬身故,赵某代其奶奶也即高某彬母亲主张身故理赔金权益。根据上述调查情况,A保险公司通过电话与赵某进行了详细沟通解释,并明确告知该保单已指定受益人,其奶奶无法再受益。事后,赵某对A保险公司的解释表示理解,并对协会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四十二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中,在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方可按照其规定由法定受益进行受益,但该保单在投保时就已明确指定了唯一受益人,故诉求不符合条款、保险法及继承法规定。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在注重拓展业务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与法律意识,完善业务人员展业及内部审批程序。

2.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既要及时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也需要提高金融知识素养,增强契约意识,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风险特征,避免因自身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发生金融纠纷。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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