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2017-12-01 08:50:00 来源: 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 本网记者

导读:审判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较大、观点不一的法律适用突出问题,为统一审理思路、明确裁判标准,高级法院或中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案件审理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下述纪要明确了银行卡民商案件审理中的刑民交叉、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赔偿判断等程序和实体问题。

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对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第一条 本纪要适用于因下列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民商事案件:

(一)持卡人遗失银行卡和密码后发生的银行卡交易,持卡人要求发卡行赔偿账户内资金及利息等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二)持卡人因他人伪造其银行卡并进行交易侵犯其财产利益后,要求发卡行赔偿账户内资金及利息等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三)他人窃取持卡人银行卡和密码后进行交易侵犯其财产利益后,要求发卡行赔偿账户内资金及利息等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四)他人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及密码,并利用持卡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进行交易侵犯持卡人财产权益,要求发卡行赔偿其账户内资金及利息等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五)发卡行与持卡人因申领、使用、注销银行卡而引发的其他纠纷。

第二条 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涉案卡种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分别确定为“借记卡合同纠纷”、“借记卡侵权纠纷”、“信用卡合同纠纷”、“信用卡侵权纠纷”。

第三条 持卡人以其银行卡未经本人允许而被他人盗刷向发卡行主张赔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理、审理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区分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该类案件中的刑事交叉问题,二者能各自独立审理的,应分别处理;

(二)在审理涉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对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继续审理,并同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三)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涉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虽基于同一的事实,但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对民商事案件部分应当继续审理;

(四)在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如经审理认为案件不属于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的,应当裁判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他人盗刷持卡人银行卡的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确定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四条 持卡人起诉要求发卡行赔偿其因银行卡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应当要求持卡人明确其主张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并根据其明确的主张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第五条 持卡人以发卡行违约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按照下列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一)持卡人应当证明其持有发卡行所发行银行卡的事实、其向发卡行领用相关银行卡的合同或银行卡章程、其银行卡非因自己交易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因讼争事由而造成损失金额的事实;

(二)发卡行应当证明其按照当事人领用信用卡时签署的合同或者信用卡章程管理银行卡的事实,及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的事实;

(三)发卡行应当对其已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抄写银行卡申领表中关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免责条款,并同意接受上述条款内容”等声明并签字的,可以认定发卡行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情形的除外;

(四)能证明相关证据为对方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证据持有人提交该证据,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交的,应当由证据持有人承担该证据上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持卡人以发卡行侵权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按照下列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一)持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基于持卡行为而享有相关权利的证据;

(二)持卡人应当就其持有涉案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其所遭受的损失等提供证据材料;

(三)发卡行、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提交由其持有的持卡人银行卡被复制、被盗刷时的视频资料、交单单据、签购单、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交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发卡行主张其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其他应当由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如银行卡系因泄露卡片信息而被他人盗刷,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行为多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国际卡组织、中国银联关于磁条交易及芯片交易并行期损失承担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凭银行卡及持卡人自行设定密码交易的,一般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持卡人能证明银行卡为他人非法持有,密码系因发卡行的行为而被他人知晓从而被交易的,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

持卡人银行卡为不设密卡,持卡人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盗刷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证据证明该不涉密卡被盗刷系持卡人及发卡行混合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持卡人资金损失系因他人伪造银行卡或因发卡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存有漏洞,而使他人非基于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的,一般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交易持卡人亦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有证据证明持卡人银行卡中的资金损失系收单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追加或依职权追加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 持卡人主张其银行卡被他人通过网上支付而造成资金损失的,发卡行应当提交涉案银行卡网上支付时所使用的支付介质。

涉案银行卡网上支付是通过U盾、U宝、Ukey等物理介质进行的交易,应当认定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经本人授权交易。

涉案银行卡网上支付是通过发卡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应当举证证明其动态验证码是发送到持卡人所预留的手机上,动态验证码到达持卡人所预留手机上的,应当认定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经本人授权交易。

第十条 持卡人在向发卡行申请领用信用卡时,双方约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时应当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以该约定加重其透支责任,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请求按照未偿还的透支款给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纪要所指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邮政储汇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

收单机构是指与商户签订协议或直接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直接或间接凭交易单据(包括电子单据或纸质单据)参加交换的清算会员单位。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以其支付平台为持卡人及收款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提供独立中介服务,但其支付需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的组织。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本纪要过程中,如发现本纪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同时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将审理该类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法院层报。

第十三条 本纪要从下发之日起在全省法院施行,由省法院负责解释,本院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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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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