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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释法系列之银行收取客户所欠服务费用纠纷案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7-03-21 14:35:00

案情简介

20161022日,客户张先生向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诉,称其2009年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但办理后一直未使用此卡,直到2016年张先生才将此卡开通网银用于转账。之后,张先生在一次转账时发现自己银行卡余额少了58元钱。A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扣除的58元钱是从2010年开始征收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张先生表示在2009年办理此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曾承诺此卡没有费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银行不仅增加了费用,而且没有及时告知自己。遂投诉至协会,要求银行说明情况。

处理情况

协会将工单转办A银行,该行接到转办工单后进行了处理。A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张先生,向其详细解释了收费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A银行于2010年四季度起对个人活期人民币存款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对象为季度统计期内日均存款余额小于100元的活期人民币存款账户,收费标准为同一账户每季度收取3元人民币,从账户中自动扣除。与此同时,A银行在2010年已下发了《关于同意A银行山东省分行收取个人活期人民币存款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批复》,并对该收费进行了公示,在网点张贴了《A银行山东省分行建议您及时归并小额账户的温馨提示》,并印发了宣传折页。因张先生平时去A银行办理业务较少,所以没有看到A行张贴的提示。A行工作人员对给客户造成的困扰表示道歉,同时建议客户平时多关注银行发布的一些信息,客户对这一解释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用、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2.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本案例中,A银行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仅限于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消费者,建议银行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如电话、短信、邮件告知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在服务收费时,银行应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提醒客户,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商业银行在发布信息时较多采用传统的方式,如在网点张贴公告、在网站发布信息和柜台放置宣传折页等,对于不常去银行办理业务以及无法便捷上网的消费者来说,这些方式无法发挥作用。

2.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多了解学习金融知识,随时关注银行发布的各种金融信息,避免因信息滞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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