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 大众网主站 | 广告服务 | 投稿|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金融消费维权

金融维权案例九:银行推荐保险产品收益低于承诺引发纠纷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作者:邬欣颖   2016-05-20 08:19:00

案情简介

    2010年,陈某到某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当时大堂经理向陈某介绍了一项银行为保险公司代办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分析了该项保险的优势以及收益情况,并承诺从办理之日起,利息加分红相较五年期定期存款利息只高不低,陈某在大堂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1.2万元的银行代办保单。2015年陈某拿着保单去结算时,获得本息总额1.3万余元,而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利息为2160元。陈某认为该行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了此保险产品的收益率,遂向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要求该行进行经济赔偿。

处理过程

    调查过程中,银行称他们是该业务的代办方,代理销售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款项在保险公司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称虽然银行是代办业务,但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当数额的代办费,且代办费包含在此保险金额之内,银行既已从该项交易中获取收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宣传销售该保险产品时,有夸大、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且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办关系不应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理由。经过调解,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利息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简单产品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本案中,陈某原本是要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夸大了保险产品的收益,做出了虚假承诺,诱导陈某购买了五年期的保险产品。陈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该项保险产品存在重大误解,可依法要求撤销;银行或保险公司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向陈某赔偿损失。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优化和完善员工的考核机制,避免忽视客户利益、“一切工作向业绩看齐”现象的发生,在拓展业务时,要本着对客户负责的原则,明确向客户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误导行为,帮助客户做出适当的选择;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等机构展开合作时,应明确权责划分,避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2.消费者应当加强金融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分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