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银行收缴假币程序不规范引发客户投诉案

2018-01-16 08:49:00 来源: 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 通讯员 刘红霞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李某在某银行存款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鉴定其中一张2005年版面值100元的纸币为假币,经双人复核,银行没收此假币。但收缴假币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当面加盖“假币”专用章,也未告知李某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鉴定。李某认为某银行工作人员收缴程序不规范,存在掉包嫌疑,于是通过12363电话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处理过程

协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转办至该银行核实情况。经现场鉴定,该银行工作人员收缴的2005年版100元面值纸币确为假币。因工作人员交接班时未同步交接银行“假币”专用章印戳,造成收缴时未及时当客户面加盖“假币”专用章印戳。该银行工作人员承认未当面告知收缴程序,但银行营业网点已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公示了异议申请鉴定渠道方面的相关内容。经调解,银行工作人员向李某赔礼道歉,李某表示不再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

    鉴于该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轻微,没有产生重大危害后果,且已与李某达成谅解,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建议该行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缴假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缴假币,认真履行假币收缴法定义务,切实维护持币人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发现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收缴假币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举报。当发现自身持有假币时,要及时主动送缴金融机构,提供有关线索。

3.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假币收缴业务的培训和指导。收缴假币不仅涉及人民币流通秩序整顿,而且涉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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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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