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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释法系列之贷款审批未通过引发投诉案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7-03-16 09:09:00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9日,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到陈某的投诉,称其于9月1日在A银行某支行申请农户担保贷款未审批通过,该行信贷员称其提交的贷款担保人材料有造假行为。陈某表示不满,认为该支行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遂打电话向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

协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与A银行某支行取得联系,要求其查明情况并妥善处理。该支行相关部门认真了解调查情况。经核查,客户陈某于9月1日申请贷款,提交的贷款担保人材料中担保人付某从事西红柿大棚种植。信贷员在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担保人对如何经营西红柿大棚种植解释不清、含糊模糊,贷款申请人陈某在场替担保人回答了部分经营状况。信贷员与付某当面交谈时,付某却称经营大棚种植已有二年时间。信贷员感觉担保人经营项目有问题,经打听多个当地村民得知担保人付某从未经营大棚种植,且被调查的大棚也不是担保人付某所有而是贷款申请人陈某所有,经营项目不真实。了解情况后,信贷员向担保人付某进行了亲切交谈,经过长时间耐心认真地交流后,付某向信贷员如实坦白,称自己从未经营过大棚种植,是贷款申请人陈某缺乏资金,故想此理由来申请贷款。信贷员与申请人陈某进行了面谈,解释了该行关于贷款发放的各项规章制度,说明了未批准其贷款申请的原因,陈某表示理解,待自己符合贷款条件之后再申请贷款。

法律分析

1.《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014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保证人为微小企业主或者有稳定收入的村民的,应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对其联系方式、收入水平、资产状况、居住场所等进行验证。信贷员应通过第三方侧面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须从第三方了解客户生产经营项目、场地等信息是否真实。”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客户不满足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或为严禁发放贷款的对象,客户(保证人)存在恶意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时,应适时终止对该客户的调查。”

本案中,客户陈某的担保人经营信息造假,信贷员终止调查未准予发放贷款符合相关业务规定。

案例启示

1.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维护金融机构权益。信贷业务制度要求发放贷款必须做好贷前调查,严格审核各类贷款条件,确保客户各类信息真实,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不予发放,确保资金安全。本案中,经信贷人员实地调查,通过与担保人面谈,向当地第三方了解担保人具体情况,认定贷款申请人陈某存在为获取贷款审批,提供担保人虚假经营信息的嫌疑,不符合放款条件。因此,切实做好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2.妥善处理客户诉求,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如果遇到一些对工作不理解不认同的客户,一定要做好耐心解释,妥善处理客户诉求。在本案中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做到尽职调查,对客户也做到认真解释。金融机构应该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及业务能力,对于客户的诉求要认真、妥善处理,避免矛盾冲突或激化,要在细节上、技巧上提供优质的服务,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排忧解难,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以促进各项业务有序发展,共同维护金融经营秩序.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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