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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电子账单致信用卡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案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6-06-21 08:39:00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4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于2013年办理A银行信用卡一张,并开通信用卡电子账单和短信通知服务,至2016年4月份,信用卡电子账单和短信通知正常,还款记录良好。2016年4月份投诉人未收到A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和短信通知,造成逾期,并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投诉人认为A银行未尽到还款提示义务,要求A银行给与解释并承担信用卡逾期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将信用卡的还款规则、不按时还款产生的后果等向刘先生作了详细解释,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A行,要求尽快核实并妥善处理。A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因投诉人还款习惯依赖于电子账单提醒,而4月份A银行因系统原因未发送投诉人订制的电子账单,导致未提醒还款形成逾期,并因逾期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根据《A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十二条规定,甲方在对账单打印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经过协调沟通,因A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未向客户详细说明相关条款并履行还款提醒义务,且客户不存在恶意欠款的行为,A行同意为客户处理信用卡逾期所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投诉人表示满意,并对协会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A行与刘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对于刘某而言,每月的还款日期是固定的,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款日期,有按时还款的合同义务,不能以“没有收到电子账单”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即使在没有收到电子账单的情况下,刘某也可以根据以前的交易情况,致电信用卡客服中心或者自行在自助设备查询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不应因未收到通知而影响主合同义务的履行。

2.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因此,商业银行提供信用卡还款提示和对账服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在本案例中,A银行有义务提供信用卡还款提醒和对账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3.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六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其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在本案例中,A银行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有义务提示消费者认真阅读有关章程,特别是告知不利于消费者的相关条款。

案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加强自身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信用意识。本案中,刘先生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还款提示,未能及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引以为戒,在信用卡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一定要了解信用卡的还款时间、还款规则,时刻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及时偿还个人债务,避免因不良信用记录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2.金融机构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好告知、提示义务。本案中,金融机构若能及时发现系统无法发送电子账单,并以其他方式提醒消费者还款,也能有效避免纠纷发生。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加强告知提示,积极承担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银行卡使用环境。

3.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持卡人正确、安全用卡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持卡人对银行卡业务和相关风险的识别和了解。本案中消费者若能了解信用卡还款的相关规定,于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会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不断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于事前有效避免纠纷发生,从源头上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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